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嘉義縣張姓男子25年前涉嫌持菜刀衝入林女、蔡男住所,砍殺2人後搶奪林女9萬餘元後逃逸,張日前到嘉義地檢署報到,因其通緝追訴權時效20年加上偵查期5年,今年9月已超過年限,檢訊後請回,做不起訴處分。
嘉義地檢署主任檢察官兼發言人蔡英俊表示,57歲張姓男子日前到地檢署報到,經查詢身分證資料後確認,張於民國85年3月9日,涉嫌持菜刀侵入林女及蔡姓友人嘉義縣大林鎮住處,將2人砍殺重傷後,再搶走林女皮包內9萬2000元後逃逸, 檢方當年10月依加重強盜罪發布通緝令。
不起訴處分書指出,張男涉及強盜殺人案後如人間蒸發,按刑法強盜殺人罪,最重本刑為死刑,94年修正前刑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,其追訴權時效為20年,依94年修正前刑法第83條規定,追訴權時效,須加上偵查期間及追訴權時效期間的四分之一。
蔡英俊表示,針對追訴權時效加上偵查期間,及追訴權時效期間的四分之一,106年又修法為三分之一,張姓男子涉案日期適用舊法四分之一,因此張男追訴權時效於今年9月25日屆滿。
「應該請教過律師!」法界人士認為,一般民眾對於追訴期大概只知道時效為20年,常忽略偵查期,張男躲藏期間應該請教過律師,自知追訴權時效已到期,才會在10月中旬到嘉義地檢署報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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